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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秦皇岛日报  2025-1-2 10:02:53

  12月24日,秦皇岛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就条例起草背景、立法过程和主要内容等有关情况进行介绍。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社会繁荣稳定。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报市委批准,将《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拟通过立法的规范和引领,进一步明确秦皇岛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保护责任,完善保护制度,强化保护措施,稳定和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助力秦皇岛市城市建设。

  《秦皇岛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1月28日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38条。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必须发挥好各级政府的领导和统筹作用。《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规划;建立部门联动、重大事项会商、信息共享以及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体系等机制;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应当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对保护标志、隔离防护设施设置以及日常管护等工作给予经费保障;应当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污染源现场巡查、联合执法。《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建设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人工湿地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和水质。”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政府有关部门发挥好监管职责至关重要。《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在划定、调整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或者指定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行驶线路时负有责任;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化肥、农膜及准保护区内农药等的使用;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森林资源和林业生产化肥使用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此外,还要求卫生健康、发展改革、财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

  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条例》明确,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对生态保护补偿方式和补偿参考因素进行了规范。

  强化源头防控,规范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措施。《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置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宣传牌,并确定日常管护部门;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并明确了负责隔离防护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的主体;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及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设备,并确定相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并对在河流、湖泊、水库岸线及入口等重要区域建设生态沟渠、地表径流集蓄池等生态治理工程净化入水水质提出了明确要求。《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农药,在准保护区内提倡使用低毒生物农药。”

  针对饮用水水源地管理方面的难点、堵点,《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有关禁止性规定作出规范。《条例》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禁止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饲养畜禽。”“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应当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关于水体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同时,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对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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