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某与闫某兄弟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经沽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郝某分别给付闫某兄弟二人蔬菜欠款23100元、39254元。至该案恢复执行前,除已给付部分,郝某尚欠二申请人共计54500元。
2024年7月,贾晓军法官核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后,恢复对案件的执行。贾法官到郝某所在的村庄走访发现,其近年从事蔬菜生意,但受市场行情等因素影响,亏损较大。与村民深入交谈后,还了解到郝某踏实肯干,一直在努力扭转亏损局面,部分村民也与其在进行蔬菜交易。贾法官认为如果直接强制执行,定会对郝某的蔬菜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甚至还会波及到村内蔬菜的正常交易。于是他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积极从其他方向寻找案件突破口。
与郝某的再次沟通后,贾法官得知其有一台闲置但较新的拖拉机,于是萌生了“以物抵债”的想法。一方面,执行这台拖拉机不会对郝某的经营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申请人也恰巧从事种植行业,拖拉机对其是较为实用的设备。以此为“突破口”,经过贾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充分地沟通,一致同意以该辆拖拉机抵顶债务,但因这台拖拉机较新,价值高于所欠款项,最终该拖拉机以57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人,申请人也在拖拉机交付当场给付郝某2500元差价。至此,本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