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聚焦河北 市县人大 立法经纬 监督纵横 代表履职 社会
法治时空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基层动态 财经 文教
燕赵人民代表网>>法院在线

滦南法院:租车押金退费引争议 法院公正判决解民忧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崇  2024-9-3 15:05:07

  “感谢法官这么快就把案子给结了,压在我们心里快两年的大石头可落地了!”。

  近日,滦南法院倴城法庭以情理法互融互通的调判结合模式,依法审结四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事后,当事人为法庭送来一面写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解民忧”的锦旗以示感谢。

  2014年11月,原告等人分别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汽车承租合同书》,约定被告公司提供车辆交给原告承租经营,承租营运期限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12日止。合同中,双方约定了质量信誉保证金、合同违约金1万元,公司在原告出现违章、乘客投诉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时,公司从保证金中代原告支付;合同到期或中止,3个月后退还保证金;如有待罚款等问题,公司由保证金中扣除后将余款退还原告。合同到期后,双方因退还保障金产生争议,遂产生诉讼。

  滦南法院倴城法庭受理该系列案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等人均无法提供支付了保证金的收据,加之双方签订合同时间较远,也无法提供电子转账凭证。为此,在诉前调解阶段,承办法官耐心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实租赁汽车过程及当时的政策背景,探寻双方当事人当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积极与当事人进行交流,从情、理、法的角度为其释法明理。针对双方争议的保证金是否交纳的问题,法官分别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疏导,但双方仍坚持己见,无法调解。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做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决定将案件转入审判程序。

  考虑到双方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了原告,合同期内也对原告进行了管理并收取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在履行合同的八年期间,被告未向原告主张交付质量信誉保证金,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汽车承租合同书》保证金的约定内容,原告主张其已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保证金的待证事实,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认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保证金1万元的事实,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保证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并在判决生效后向当事人释明法理,做判后答疑工作。

责编:陶影
 
 
:::::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www.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