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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化法院新店子中心法庭:冒险操作致人损伤,“巧妙调解+当场履行”促案结事了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4-9-3 9:21:20

  近日,新店子中心法庭成功化解一起雇主对他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造成损失的雇员追偿案件。

  基本案情

  赵某与王某同受雇于刘某,从事挖掘机驾驶工作。2022年7月,赵某与王某合作更换挖掘机铲斗,二人商议由王某操作挖掘机,赵某手扶铁杆顶开传动轴。王某在操作过程中将赵某手臂砸伤,赵某遂起诉雇主刘某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认定赵某损失共计31万余元,因赵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判决赵某承担30%责任,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70%,共计21万余元。刘某完成赔偿后,认为挖掘机驾驶者王某违规操作、存在重大过失,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相应赔偿。

  调解过程

  开庭前,法官了解到王某、刘某均有调解意向,遂先行主持调解。调解伊始,王某以自己责任小为由,同意赔偿5万元,而刘某认为王某至少应给付10万元,双方争执不下。法官向王某释明其冒险操作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同时也向刘某释明雇主的责任,建议其适当减少向王某索要的赔偿额。后刘某同意索要8万元即可,王某同意赔付6万元,双方仍有较大差距,法官再次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

  沟通中,法官得知刘某还欠王某工资近1万元,王某要求用这1万元在赔偿数额中抵顶。出现新的线索后,法官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同意由王某赔偿刘某7.5万元,1万元所欠款项王某不再主张。王某当庭将7.5万元转给刘某,案件至此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赵某起诉刘某一案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赵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应由赵某和刘某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因王某存在严重违规操作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故刘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王某追偿。在此,提醒大家要注意安全生产,杜绝违规操作,否则造成损失将依法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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