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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去世 老太被要求迁出 “府院联动”保障再婚老人安享晚年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李景莲 陈向松  2024-9-10 10:24:45

  人生难得老来伴,最美不过夕阳红,再婚老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重视和保护。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伍仁桥法庭通过“府院联动”成功调解一起家庭纠纷,让再婚的孙大娘安享晚年。

  老王在六十多岁时遇到了孙大娘,千禧年来临之际二人登记结婚,老王称双方结合是为了晚年不孤单,承诺两人相伴到老,但为减少家庭矛盾,对子女称未登记结婚。就这样,二位老人相扶相伴二十余载。岂料,在老王去世后,其子女就以翻盖房子为由要求孙大娘迁出别居。而孙大娘因当年不顾子女反对与老王结婚,与子女之间早已产生嫌隙,二十多年少有来往。面对此景,孤独无助的孙大娘将老王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继承老王的部分财产。

  承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与当地党委政府进行了沟通协调,充分发挥多方聚合效应,与村书记共同找出矛盾焦点。为了实质化解家庭纠纷,减轻双方的对立情绪,法官开始从两方面着手调解,一方面联络孙大娘的儿子,明确告知其具有法定赡养义务,同时结合孝亲敬老、修复亲情、家庭和谐等方面,抽丝剥茧分析矛盾的症结。另一方面联络老王的儿子、儿媳,明确告知其二老婚姻的法律效力,以及孙大娘对丈夫老王的财产具有法定继承权,剖析老年人在情感等方面的多元需求。最终,经过法庭和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老王的儿子将孙大娘的赡养费一次性支付完毕,同时给付费用将孙大娘儿子的房屋进行翻新,供孙大娘养老。

  法官说法

  再婚家庭往往面临亲情、财产等方面的考验。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涉及到法律、道德和社会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即使父母离婚或再婚,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

  今后,安国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司法职能,持续深化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用司法温情回应老年人“急难愁盼”,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责编:李宏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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