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顺平县人民法院快审快结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为申请人文某解决了困扰多时的烦心事。
申请人文某与被申请人杨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目前还未成年。2023年10月的一天,杨某意外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呼叫无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运动意识障碍,生活起居均需要人照顾。自杨某发生事故住院治疗以来,文某对杨某一直悉心照顾,定期为其做康复治疗。
为更好地照顾杨某,针对杨某的行为能力,申请人文某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被申请人杨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结果作出后,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向被申请人所在村委会了解情况,经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由申请人文某及被申请人父母轮流照顾。被申请人父母年事已高,有一儿子还未成年。考虑到当事人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最有利于被申请人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到监护意愿等问题,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文某为杨某的监护人,由监护人代理其民事活动,这也充分保护了杨某的人身、财产等其他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二十四条规定:“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文某主动承担起家庭责任,抚养孩子,赡养老人,并积极救助杨某,料理家中一切事务,将孩子抚养成人,该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弘扬了中华民族优良的家庭观念,值得肯定和赞扬,故指定文某为杨某的法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