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基层矛盾纠纷日益复杂多样,为进一步清晰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职责,协调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对矛盾纠纷排查进行化解,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承德市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审查。《条例》规定了预防机制、纠错机制、心理援助机制、网格化管理机制、排查机制等内容,同时,规定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方式、化解途径、网格员职责等内容,明确了基层矛盾纠纷化解的途径等内容。
通过网格化管理机制
化解纠纷
按照《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级议事协商工作,组织村民、居民协商解决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和反映强烈的矛盾纠纷等事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专业医疗服务机构等,搭建基层心理服务平台,完善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机制,加强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为群众提供专业心理服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落实基层矛盾纠纷排查网格化管理机制,依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合理划分基本网格单元,发挥网格化管理在矛盾纠纷排查过程中的基础作用。还应组织辖区内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人民调解员、网格员、志愿者等开展常态化排查,对矛盾纠纷多发易发的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山林土地和房屋宅基地、物业管理、民间借贷等领域开展重点排查,发现矛盾纠纷隐患,依法及时处置。同时,科学划分网格,发挥网格员、村民、居民小组长、楼栋长等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作用,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问题及时收集,提前预防。
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
协商自行达成和解
《条例》鼓励当事人优先通过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条例》规定,有关单位、组织对当事人提出的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或者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可以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共同化解,也可以申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协调化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矛盾纠纷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流工作,对于无法化解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按照《条例》,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主渠道作用,共同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公证机构、民商事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提高纠纷化解效率。
支持法律工作者
化解基层矛盾纠纷
按照《条例》,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落实网格治理措施,组织网格员通过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平台,运用“民情码”“一号通”等方式,开展网格事项在线服务、在线监管、在线流转处置,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及隐患做好登记、化解等相关工作,对发现、掌握的可能引发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配合采取预防措施。
按照《条例》规定,网格员应当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信息,并协助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排查走访网格内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并协同相关部门和组织开展心理疏导、救助和帮扶等。
《条例》鼓励支持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企业事业单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等
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公益赞助等方式,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经费支持。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组织、法官服务站点、社区警务室等建设,完善一村一法官、一村一民警、一村一法律顾问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在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中的作用。
《条例》规定,纠纷当事人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等应当加强防范和惩处虚假调解、虚假公证、虚假仲裁、虚假诉讼等行为。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