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申请人王某在收到执行款后,专门从外地赶来灵寿法院,将一面“怀爱民之心 办利民之事”的锦旗送到了灵寿法院执行局王辉执行团队手上,真诚感谢执行干警为他奔赴千里追回久违的欠款。
2009年,被告杨某租赁原告王某挖掘机8个月,租赁费共计60万元。杨某支付了30余万元后,剩余不再支付并返回其户籍地,原告无法联系到被告,遂诉至灵寿法院。2010年,灵寿法院判决被告杨某应当支付原告王某20万元租赁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经当事人同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案件分配至王辉执行团队。经查询,被执行人在福建省新增有不动产。王辉执行团队立即行动,跨越千里奔赴福建,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联系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得知其不动产被查封后,主动现身协商解决。最终,双方约定杨某再支付王某31万元整,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