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董开军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改革创新发扬斗争精神,奋力推进政法工作现代化。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吹响了政法工作奋进新征程的时代号角。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新征程上推进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抓住五个鲜明特点、遵循四项重要原则、正确处理四对关系、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一、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五个鲜明特点
准确把握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特点,是检察机关深学细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代检察工作的基础。
(一)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党绝对领导下的现代化。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的领导直接关系中国式现代化的根本方向、前途命运。检察工作现代化作为政法工作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关键也在于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从历史进程来看,1931年11月,人民检察事业启航于红都瑞金,我们党在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一手缔造了人民检察制度。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人民检察院,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实践来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强调“坚持和完善党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领导”,党的二十大报告又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些都是党加强对检察工作领导的直接体现,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
(二)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坚持人民至上的现代化。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检察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与党的初心使命一脉相承,人民性是其根本的政治属性。检察机关源起于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进步是在人民群众的信任、支持和监督下取得的。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务必站稳人民立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不断提升司法办案水平,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是服务大局的现代化。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是检察机关切实担起更重政治责任的必由之路。开创检察工作现代化新天地,必须胸怀“国之大者”,紧紧围绕依法能动履职这一主线,全面协调充分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职能,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依法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四)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是奉行法治的现代化。法治兴则民族兴,法治强则国家强。一个现代化国家必然是法治国家。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检察机关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大职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一方面,必须“利法促法”,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使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另一方面,必须“依法为之”,所有检察改革、制度创新、刑事政策都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五)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以智慧检察为支撑的现代化。新时代是智能化、信息化迅速发展的时代。智慧检察契合数字中国、数字经济建设,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智慧检察是法律监督手段的革命,是提升法律监督能力的重要依托。要把智慧检察作为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做实做强,扎实推进智慧检察院建设、数字化改革,积极构建与数字时代相适应的法律监督新模式,大力提升智能化、信息化应用能力,更深层次激发检察生产力,推动法律监督质量、效率和效果有机统一。
二、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坚持四项重要原则
原则是对规律的概括和抽象。厘清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有助于深化对新时代检察工作规律的认识,推动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加强和捍卫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新时代新征程推动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保障。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作为工作指针和行动准则,实实在在贯彻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以全面依法能动履职落实党的绝对领导、维护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主要体现在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显著优越性,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坚持好、发展好。
(三)坚持守正创新。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实际,绝不能照搬照抄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那一套;同时,也要借鉴国外司法检察的有益做法。改革是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的第一动力,应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以改革的思路谋划推动检察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以纵深推进检察改革引领检察工作现代化。
(四)坚持系统观念。检察工作现代化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包括检察工作各方面,是监督理念、体系、机制、能力的现代化,是政治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检察管理、基层基础建设的现代化,还涉及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的配合,与整个政法工作现代化密切相关。因此,必须加强全局性谋划、整体性推进,坚持突出重点、带动全局。
三、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好四对关系
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跳出检察看检察”,正确处理好内外部关系,进而以检察工作现代化融入政法工作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一)正确处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监督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协调衔接,推动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效贯通,把权力置于严密监督之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目前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来看,党内监督是主导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是专责监督,其他监督是国家权力运行各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诉讼程序中参与、跟进、融入式监督,主要是依据诉讼程序、运用诉讼手段进行的监督,也可在履职中对行政机关进行必要的监督,具有独特价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就是要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特殊优势,使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生力军作用。
(二)正确处理检察机关特殊监督与一般监督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有权对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施行监督,覆盖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这就是“一般监督”。1982年宪法取消了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现在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特殊监督”,是一种在履行职责中的监督,在办理具体案件中发现和纠正问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主要定位于特殊监督,近年来也在探索一般监督。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2021年6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可以探索赋予检察机关一定范围内的“一般监督”,比如,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
(三)正确处理互相配合与互相监督制约的关系。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要进一步把法律监督融入与执法司法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之中,寓支持于监督之中,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监督立案626件、撤案485件,追捕451人、追诉2112人;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抗诉201件,纠正刑事审判监督活动违法463件次。
(四)正确处理法律监督与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虽为法律监督机关,但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特别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其他司法机关及律师等在办案中的制约监督。河北省检察机关共聘任人民监督员1549名,主动接受其对司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深化检务公开,建立并扩大听证员库。近年来,河北省检察机关举行检察听证2.3万余件,组织专题检察开放日等活动12次,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
四、推进检察工作现代化需要推动“四大检察”职能全面协调充分发展
“四大检察”职能是近几年随着改革深入逐步树立起来的主体框架,是检察工作的基本盘。但客观上讲,目前比较强的是刑事检察,重点是如何行稳致远;发展快的是公益诉讼检察,应着力推动立法,规范提升;没有争议但做得相对不够有力的是民事检察;相对薄弱、更需要开拓创新的是行政检察。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各类案件98126件,同比上升35%,其中刑事检察案件82131件、民事检察案件4274件、行政检察案件1031件、公益诉讼检察案件6317件、申诉信访案件4373件,16件案件被评为全国典型案例。
(一)刑事检察应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是准确把握宽与严的法律和政策界限,切实做到宽严有据、宽严有度。一方面,对严重暴力犯罪,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犯罪,必须落实当严则严,从重惩处。同时,对一些虽然罪行较轻,但情节恶劣、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也要体现从严精神。另一方面,对轻微犯罪、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特别是社会危害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轻缓的政策导向。二是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轻罪治理体系、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全面客观收集审查证据,对轻微犯罪依法准确适用羁押措施和起诉裁量权,保证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合法性、恰当性,加强对刑事诉讼活动的全链条监督。
(二)民事检察应回应群众关切积极充分履职。一是扩大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办案规模。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联系最直接最密切,但同数量庞大的法院民商事审判案件相比,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办案体量还很小,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不小差距。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一审民商事案件7055万余件,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民事检察案件31.6万件。民事诉讼精准监督不能是选择性监督,对于裁判或者程序确有错误的该抗就抗、再审检察建议该发就发。二是研究解决基层检察机关民事监督案源不足问题,注重从信访、控告申诉中挖掘案件线索。三是严惩民事虚假诉讼,聚焦民间借贷、虚假仲裁、虚假公证、保险理赔、离婚财产纠纷等重点领域开展监督。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以抗诉或检察建议等方式纠正“假官司”38件。
(三)行政检察应更加注重实体公正持续做实。一是重点强化对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着力解决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不力、案源不多的问题。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探索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重点把握好“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和“督促其纠正”两个要件,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不动产登记等领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督促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推动依法行政。三是做实行刑双向衔接,在督促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更加注重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
(四)公益诉讼检察应精准规范做到依法有效。一是围绕公益诉讼检察“不精”的问题,下大力气提升办案质效。在诉前阶段体现难度,不办“凑数案”;在诉讼阶段体现刚性,敢于提起诉讼;在执行阶段体现实效,及时跟进监督。今年以来,河北省检察机关开展了“燕赵山海·公益检察”护航美丽河北建设专项监督,已立案3632件,同比上升71.6%,修复被损毁、非法占用的林地、耕地、草原3857亩,督促关停和整治违法排放废气和其他空气污染物的企业137家,督促清除各类生活垃圾21.7万吨,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721公里。办理的一起跨省倾倒化工废物公益诉讼案,督促9家责任企业依法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3亿元。办案数量与质量实现了同步提升。二是坚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规范办案,牢牢把握违法性和公益受损这两个前提,防止越位履职、越界监督和越权办案等行为。三是坚持科技赋能有效提升办案能力。加强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建设,提升公益诉讼检察科技含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指挥中心试运行一个多月来,共抓取线索信息18574件,初筛分流线索2914件;检察机关已处理线索1404件,已立案273件。
进入新时代,开启新征程。推进中国式检察工作现代化必须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解放思想求突破、奋发进取勇担当,自觉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加有力服务中国式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