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原告诉称与被告婚后矛盾频发,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挽回,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明确双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防止诉讼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申报内容、期限要求以及未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这条新规定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是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无疑也为家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的时间、要求、内容等,同时告知当事人如未如实申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办法官张瑞福表示,在以往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法院的财产调查工作难以顺利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规出台后,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最大限度地查实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还有助于节约诉讼成本,促进当事人诚信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