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换届选举时,上级往往会下派一些人员到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参加人大代表的选举,对于这些人员,有些下级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明确规定:“上级下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单独列在选票的最前面”。笔者认为,“上级下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单独列在选票的最前面”有违选举法的规定精神。
选举法第三十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规定,上级下派一些人员到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参加代表选举,实际上是上级党委或有关人民团体向下级人民代表大会推荐代表候选人。“上级下派一些人员到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上参加人大代表选举”只是一种习惯的口语表述,不是规范的法律用语。从此规定也可以看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
代表候选人能否当选为人大代表有许多因素起作用,其中,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票上的排列的顺序往往也有一定的影响。多年的实践表明,代表候选人名单排在选票的前面有利于候选人的当选。遗憾的是,关于选票上代表候选人名单如何排列,选举法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有待于今后法律的不断完善。笔者认为,选票上代表候选人如何排名,规则应统一、公平、合理,要体现不同主体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地位的平等。
关于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的排列顺序,有立法权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基本上都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氏)笔画为序排列。如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以姓名笔画为序排列,经过预选的,按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排列”。笔者认为,此规定体现了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地位的平等,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精神。
选举办法规定上级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单独列在选票的最前面,实际上就是人为地造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的不平等,因而这种做法不符合选举法的规定精神。保证上级党委人事安排意图实现,采取的方式和方法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上级下派的代表候选人不应特殊,应和所有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放在一起,以姓名(氏)笔画为序排列。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不应规定上级下派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单独列在选票的最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