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2022年1月5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依法选举产生了政府领导人员。县政府于3月4日下午下班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在决定何时召开人大常委会产生了不同意见。有观点认为,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也即应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也有观点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在3月5日以前召开会议不现实,且在3月5日之后召开会议任命并不违法,但应尽早任命。那么,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人大常委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吗?
回答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根据地方组织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按照这一规定的要求,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政府应当在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法律之所以要做这样的规定和时限要求,是因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人员是有任期的,和各级人大常委会一样,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到,必须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并对相关人员重新进行任免。否则,如果在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政府没有在两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就会涉嫌违规延长任期,与法律规定相悖。
再结合上面案例加以对比分析。某县2022年1月5日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并依法选举产生了政府领导人员。但直到3月4日下午下班前,县政府才以正式文件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也就是说,县政府一直拖到两个月期限的最后一天才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政府组成人员。从时间上看没有违法,合法有效,但却给县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造成困难,因为依法县政府应在3月5日以前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相关人事任免议案,而且县人大常委会应在3月5日以前完成任命。由于县政府提交议案的时间过晚,加之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需要一定的筹备时间,况且相关人事任免还应先经过人大主任会议研究,才能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很显然,3月4日政府提交人事任免案,即在第二天3月5日以前召开人大常委会会议不大现实;而在3月5日之后召开会议任命又超越时限要求,涉嫌违法,必然会使人大依法行权出现偏差,处于两难境地。
针对这一情况,笔者认为县人大常委会在接到县政府《关于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政府组成人员职务的议案》后,应积极着手准备,尽快安排召开一次常委会,作出对提请议案事宜的任命。而不是遵循以往两个月举行一次常委会的惯例,再向后拖延,甚至错误地认为人大常委会只要在上次常委会后两个月内完成任命都可以。这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一是政府必须在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结束的两个月内提前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命;二是人大常委会要在规定的两个月时限内,根据议定会议时间,完成对提请议案事宜的任命。只有这样,才合乎相关法律和人大人事任免制度的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