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因所所购买的雕塑艺术品在运输途中受损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损失8万余元,托运人与快递公司争执不下,最终闹上法庭,但法院审理后却驳回了托运人的部分诉讼请求,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许某在2020年曾委托朋友孙某通过快递公司自英国向国内邮递一件雕塑艺术品,价值人民币8万元。但许某在收到快递后发现物品已经严重损坏,在与快递公司协商未果后决定将快递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8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在法律适用方面,由于本案属于国际航空运输,故应当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相关规定,所赔付金额应远低于其索赔的金额,按照《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对原告进行限额赔偿。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许某向案外人孙某支付了货款及运费,取得了案涉艺术品的相关权益,该艺术品在运输途中受损,原告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因中国和英国均为《蒙特利尔公约》当事国,故本案纠纷的处理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中的相关条款。依据《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案涉艺术品在运输途中受损,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以每公斤22特别提款权为限。空运单记载案涉艺术品总重量为40KG,故被告的赔偿限额应为880个特别提款权。1特别提款权按判决当日货币价值折算可兑换人民币9.0113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929.944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8万元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蒙特利尔公约》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2019年12月28日,该责任限额已修改为22特别提款权),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蒙特利尔公约》的正式名称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目的在于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对在国际航空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行李损失,或者运输货物的损失,在恢复性赔偿原则基础上建立公平赔偿的规范体系。法官在此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进行国际物流运输交易时应当严谨细致,尤其是高价值物品尽量不要选择国际物流运输,如果没有其他的处理办法也尽量为货物购买保险或者进行保价,降低运输风险。编校:李鸿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