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王某起诉被告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20589元,最终,该案却因本院无管辖权而被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案情回顾:
王某为自己所有的车辆在被告某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车辆损失统筹,其车辆在曹妃甸区发生交通事故后受损,其依据交通工具保险合同纠纷由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首先明确了自己没有保险公司经营资质,双方之间签订的是统筹合同而非保险合同,被告公司实质上提供的是以行业互助模式来预防和降低道路运输业交通事故的安全服务,并非保险服务;其次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管辖异议成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不服该裁定,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了本院裁定。
法官提醒
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当事人与统筹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也不能适用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且大多数统筹公司都欠缺理赔能力,即使当事人胜诉也无法及时足额获得赔偿。但是反观保险公司,其设立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两亿元,几乎不可能出现保险公司无力理赔的情形。所以,提醒广大车主谨记:保险公司才保险,统筹公司难统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