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分婚姻中,妻子结婚后放弃自己的事业,成为家庭主妇、全职太太,每天重复做各种繁杂事务,在家中身兼厨师、清洁工等数职,对家庭作出巨大贡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以案释法
甲和乙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不久登记结婚。婚后甲告诉女方经营的文化公司效益不错,希望其在二人有孩子后全职照顾家庭,沉浸在幸福中的乙一口答应。婚后第二年二人儿子出生,乙为了更好的陪伴和教育儿子,便辞去工作,但之后二人因家庭琐事、孩子抚养教育问题摩擦不断,乙更发现甲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乙找甲对峙,但甲拒绝沟通,反而对乙态度更加冷淡,对儿子也不管不顾。乙觉得二人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没有挽回的必要和意义,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乙,甲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乙主张甲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及经济补偿。
接手案件后,本想调解挽回婚姻的法官发现双方感情确以破裂,且原告方证据充足,最终,根据法律规定
判决双方离婚,并由被告给予原告方一定的损害赔偿,一场婚姻就此画上了句号。虽然双方都对案件的审理表示满意,但一场婚姻却就此结束了,其实,再痛快的结局都不如彼此包容的延续。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将家务劳动从“无偿”变为“有偿”,但不是赞成将夫妻关系予以物质化,更不是支持付出家务劳动更多的一方可以毫无底线漫天要价,家务补偿的诉求需要有理有据,否则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照”的不只是全职太太,同时也照顾“家庭煮夫”们。
因此,无论男性、女性对于放弃自己的工作全职在家一定要慎之又慎,必须放弃工作照顾家庭时,可以考虑结合家庭收入情况与另一半提前书面约定,法官建议可以约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具体数额,提前做好保障,人生的每一个决定都切勿一时兴起,都应该学会适时、恰当的承担起每一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