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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积极参与“断卡”行动严厉打击“两卡”违法犯罪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1-9-8 10:37:42

  自“断卡”行动开展以来,曹妃甸法院积极作为,严厉打击非法开办售卖电话卡、银行卡的“两卡”违法犯罪,从根本上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兴起了网络犯罪,致使广大群众的财产受到严重损失。下面就我院上半年审结的3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提醒广大群众谨慎投资,保护好个人信息,防范受骗。

  案例一

  2020年年初,被告人A在江苏省兴化市成立虚假的证券服务公司开展违法活动,招聘被告人B、C(另案处理)、D(另案处理)等十余名话务员,由被告人A从“飞机软件”上联系上线接单并获取客户信息,按照上线的要求将客户拉入指定微信群赚取佣金,被告人A安排B等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电话,并使用预先设定的话术将客户拉入犯罪团伙指定的炒股微信群中,由此为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多名被害人被上述人员拉入指定微信群后,在群内“老师”的诱导下,通过虚假的炒股APP交易平台炒股被骗,其中被害人E通过“信诚资产”APP平台投资炒股,被骗人民币215000元。被害人F通过“国信资讯”APP平台投资炒股,被骗人民币50000元。

  被害人G通过“搭档之家”APP平台投资炒股,被骗人民币10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B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广告推广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A、B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积极退赔情况,被告人A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B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

  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A和B(另案处理)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先后从C、D等人处多次购买70余张电话卡。在唐山市曹妃甸区境内,多次寻找隐蔽地点将电话卡放在络漫宝设备中,并调试、运行络漫宝设备,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共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A和B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为其提供通讯运输的技术支持和帮助的行为,导致被害人E、F、G等人被他人诈骗,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15038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三

  2020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A明知他人租用银行卡将用于网络犯罪所得资金转账,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名下的兴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等以每张每月1000元至1500元不等的价格出租给B(未到案),上述银行卡出租期间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8月,被害人C在网上结识化名为“郭俊皓”的男子,该男子向被害人C推荐名为“融创智投”的投资软件,以充值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取得被害人C信任,并以共赢返利名义引诱被害人C向该软件充值,充值款项中有441086元未能提现,后“郭俊皓”失去联系。被害人C被诈骗的款项中有420000元转入该软件客服提供的被告人A名下兴业银行卡内及建设银行卡内。

  2、2020年7月至8月,被害人D在网上结识化名为“邢志鹏”的男子,该男子向被害人D推荐名为“融创智投”的投资软件,以投资可获取高额回报取得被害人D的信任,并以共同投资赚钱为名引诱被害人D向该软件充值50万元后告知其上述款项全部亏损。被害人D被诈骗的款项中有410000元转入该软件客服提供的被告人A名下工商银行卡及兴业银行卡内。

  3、2020年8月,被害人E在网上结识化名为“张嘉诚”的男子,该男子向E推荐名为“融创智投”的投资软件,以投资可获得高额回报取得被害人E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E向该软件充值300000元后未能提现。被害人E被诈骗的款项中有100000元转入该软件客服提供的被告人A名下工商银行卡及建设银行卡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银行卡出租,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网络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单出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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