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妃甸法院:别把电动三轮车不当“车”,切莫醉酒驾驶!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1-9-15 9:19:24

  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2021年4月21日19时50分许,甲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创业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龙凤园二期时,与乙某停放的两轮电动车上拉载的纸盒子相撞,造成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甲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49.93mg/100 mg,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肇事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构成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甲某对此疑惑不解,自己明明驾驶的电动车,醉酒后驾驶电动车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法律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的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本案而言,甲某醉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主要在于甲某醉酒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一构成要件,下面就这一问题进行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一)“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和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据此可以得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区别关键在于: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

  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标准》(GB/T24158-2009),根据该标准: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三轮摩托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整车整备质量不超过400KG的电动三轮车为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

  因摩托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指的机动车,对于达到国家标准的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也应当认定为机动车。甲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驱动方式、最高时速及空车质量均属于机动车范畴,系电动轻便三轮摩托车。因此,甲某醉酒后驾驶电动车的行为符合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

  曹妃甸法院提醒大家,电动车无车厢保护驾驶人,醉酒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血肉之躯与地面、钢铁相博,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切莫醉酒驾驶机动车,为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负责!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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