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冶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企业间的合同纠纷案件,保障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得到了当事人的赞誉。7月13日上午,案件当事人唐山某焦化有限公司委派员工冒雨来到古冶法院,代表公司将一面写有“为企业保驾护航正气浩然给企业排忧解难克己奉公”的锦旗亲手送到行政庭庭长么伟利法官的手中,对么法官尽心尽力、专业高效调解案件表示感谢。
唐山某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安徽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2019年4月签订商务合同和技术协议,合同价格为480万元,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和6月向被告共支付合同款340万元。工程竣工后,原告委托某技术服务公司对该设备进行检测,认为部分数据未满足合同与技术协议规定的环保验收标准,遂要求被告进行整改,否则应退回合同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遂于2020年7月起诉至古冶法院。
么伟利庭长承办此案后,仔细梳理案情,认真查阅二者签订的合同资料,充分了解双方诉求,随后开始调解。初时,双方都很坚持自己的主张,和解希望渺茫。于是,依据原告的申请,对涉案设备是否符合合同及技术协议的约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进入鉴定程序后,被告表示要提起反诉,主张原告支付进度款。由于第三方鉴定公司为石家庄公司,首次进场鉴定结束后正值2021年1月石家庄疫情,短期内不能再进行第二次鉴定,鉴定结果迟迟未出。为了节省时间成本,么法官站在双方公司利益的角度考虑,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原告认为自己进行工程质量的维修需花费50万元左右,加上已花费的5万元鉴定费,此两个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表示愿意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总价款的10%),共48万元给原告作为维修费用。么法官发现双方诉求的费用差距不大,认为有调解的希望,遂分别与原被告进行深入交谈,并根据以往涉及质量异议的案件经验给出了合理的建议,在保障各自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为双方找到“最大公约数”。经过多次协商和沟通,双方各退一步,就维修金额的赔偿达成了一致。
古冶法院始终坚持“我为群众办实事”,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妥善化解各类矛盾,快速化解涉企纠纷,助力营造良好的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大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