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来,在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许多地方都是采取给选民发选民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的做法。笔者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完全可以不发给选民证,选民可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参加选举。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选举法,1979年全国人大修订了选举法,并于1982、1986、1995、2004、2010、2015、2020年进行了修正。关于发给选民证,选举法在不同时期的规定不尽相同。
1953年选举法第42条规定:“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前办理选民登记并发给选民证”。1979年修订选举法、1982年、1986年修正选举法都是同样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1995年及以后历次修正选举法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现28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现34条)”。
从选举法的修订修正可以看出,在1995年以前,换届选举时,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就要给选民发选民证,如果不发给选民证就违法。但从1995年选举法修正后,并没有硬性要求发给选民证,只是规定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发给选民证。如果选举委员会没有规定实行凭选民证参加选举,而是规定凭身份证参加选举,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要求发给选民证。这表明,1995年修正选举法后,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可以不发给选民证。
选民证是由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发给选民的选举凭证,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参加投票选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本选区的全体选民,选区的选举工作组(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有一个全体选民的花名册,也即全体选民名单都在选举工作组的掌握之中,实际上选举工作组也是按照花名册上的选民名单发给选民证的。
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经常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各地制作的选民证基本上都是一张小薄纸,选民领了选民证后不容易保管,很容易丢失,实践中丢失选民证的现象普遍存在且数量不少。选民证丢失了怎么办?当然不能因为选民丢失了选民证就失去了选举权,如果丢失,选区的选举工作组也会对照选民花名册,发给丢失选民证的选民选票,并在选民花名册中注明选票已领 。
笔者认为,完全可以用身份证取代选民证,实行选民凭身份证领取选票。具体实施时,选举工作人员可对照选民花名册,发一张选票,就在花名册上标注其人。采取这种做法和凭选民证发给选票效果没有多大区别。实践表明,制发选民证劳民伤财,没有必要。建议选举法再次修正,删除有关“选民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