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一大亮点,它首次规定了可以对家庭暴力的施暴人实施人身限制,强制其不得接近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家暴受害者的人身权益。2020年以来,威县法院立案庭已受理2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
该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申请人均为成年女性。该性别构成与保护构成家庭暴力受害者主体的弱势女性这一立法初衷一致。女性从力量角度来说与男性相差悬殊,这使得女性一旦遭遇家庭暴力就不具备身体上的反抗优势。值得庆幸的是,以上两个案例的申请人在事态没有恶化之前就拿起法律武器及时制止了暴力行为的继续发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成年女性外,老人、孩子同样不具备较强的反抗能力,对于行动不便的老人、心智不健全的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更加隐秘,且受害人较成年女性而言更为被动。
二是保护令的普及和使用率不高。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家庭暴力的历史较为久远,除了偶见报端的家暴事件外,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影响或迫于威胁、基于性格懦弱、能力不足等原因,多数家暴行为是不为人知的,家暴案件绝不止眼前所见到的这些。在威县法院所处理的多起离婚纠纷中,多名女性原告曾在诉状中提及自己受到过家庭暴力,但向我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仅有上述二人。这说明,人身安全保护令在群众中的“知名度”有限。
三是受害人均对施暴者隐忍多年。案件中的暴力行为均不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刚刚发生的。夫妻之间双方均已经结婚多年,申请人均称自结婚以来即存在辱骂及殴打行为,受害者会有很多顾虑,担心会进一步激化矛盾,故而选择忍气吞声。
针对以上特点,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
经过查询法院的相关数据,提起离婚诉请的当事人以农村群众居多,可借用“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契机,以下乡送法为主,城镇宣传为辅,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行专门的宣讲;诉讼服务中心是法院的窗口,可在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大厅屏幕上循环播放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文字或视频,摆放有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宣传册等。
(二)协调部门联动
《反家暴法》提出了代申请制度,在受害者无法提出或是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亲自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可以由受害人亲属或是有关部门代为申请。妇联、公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部门和组织都是与群众联系最密切的单位,加强与其他单位的联系,发挥主观能动性,构建起严密的反家暴网络,鼓励弱势群体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对抗家暴。
(三)建立救济机制
对于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尤其是在经济或生活上存在困难的受害者,建立起专门的救济机制,包括设立家事审判庭进行专门的心理救助、及时发放救助资金进行物质救助等,真正实现司法救助的创设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