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最新预测数据,到“十四五”期末,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达到3亿人。随着老年人口比重的逐年增长,赡养尤其是农村老人赡养已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抚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一、赡养纠纷根源的分析
(一)家庭矛盾处理不当。一方面,随着外出务工浪潮兴起,受外来思想冲击,原有思想观念、生活习惯发生改变,年轻夫妻与老人生活习性、事物认知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加之群众法律意识欠缺,更易出现打骂、克扣、拒付赡养费和物资等苛待老人的现象。另一方面,农村子女多,家庭情况复杂,很多赡养纠纷案件由于夫妻、妯娌、郎舅之间存在“心病”而逐步变得复杂。
(二)经济基础薄弱。相比城镇老人有养老、医疗保险的保障,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机制还有待完善,很多老人由于没有生活来源,要完全依靠子女养老。而有些子女自身也年老体弱、经济困难,无力赡养自己的父母,有些子女外出务工,造成留守老人无人赡养。
(三)传统观念的消极影响。农村有分家析产的风俗,受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在家产分配上存在不均衡的现象,子女多将分得财产的多少作为尽赡养义务的前提,在父母年老需要赡养时,常以家产分配不均为由拒付赡养费。
二、对策建议
作为司法部门,一方面要创新普法形式,一要用老百姓能听得懂的方式宣传老年人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二要充分发挥人民法庭一线解纷的优势,利用开庭到村、开庭到户,邀请村民旁听庭审,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切实提升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要灵活审判方式,对于赡养案件要以案结事了、案结事好为目标,办案法官应着重抓亲情主线,深究纠纷背后的家庭矛盾,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侧重采用调解的方式,从根本上化解家庭矛盾,维护老年人的法律权益;对于判决案件,要从实际出发,以有利于老人今后生活保障为标准,做出易于执行的审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