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第五审判组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起诉女方要求离婚。
在案件开庭之前,女方家属前来法院递交给承办组一份女方的住院病案和诊疗材料,承办法官阅看发现女方住院病案显示女方今年9月份因异位妊娠致使手术住院,同时询问了家属女方身体相关情况。承办法官了解该情况后及时与男方取得了联系,向其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部分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立案时是否未向立案部门告知这一情况?如果女方情况属实可能要驳回你方起诉了,你有什么想法和意见?”
男方思考片刻后,向承办法官表示,“我明白您的意思了,我不起诉了,下午去您那撤诉。”男方下午如约来到了法院,办理了撤诉手续。
法官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所以在受理男方起诉离婚案件时,法官可以通过庭前准备时简要了解女方是否存在上述相关述情形,及时向当事人释明,作出正确妥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