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滦南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被告李某等四人售卖银行卡给他人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支付结算,总过账金额达1亿余元。
被告李某等四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将其名下的10套银行卡等出售给上家用于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经查,四被告人共计支付结算金额高达1亿余元,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案由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法官提醒:千万不要认为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的情况下,仍出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为他人提供便利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