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公司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王某与其配偶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内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裁定冻结王某配偶名下银行存款,其配偶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裁定,该请求被驳回后,其配偶遂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驳回其配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务人配偶在收到法院作出的冻结裁定书后认为其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是王某的存款,而是其个人财产,其已和王某离婚,现在不是债务人王某的配偶,是王某的前妻,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存款是在其离婚后开户,法院应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法院认为,王某与甲公司合作期间多次向其配偶转账,该期间系王某与配偶婚姻存续期间,足以证实王某将其经营所得和所负甲公司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王某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与其配偶协议离婚,并作出承担所有债务放弃所有财产的纯义务约定,应视为隐匿转移财产,其配偶作出分割所有财产不承担所有债务的纯受益约定,应视为逃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甲公司不应产生法律效力。故其配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其配偶要求解除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大家,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威县法院 胡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