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区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曲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停放的詹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曲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詹某车辆分别在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因原告曲某损失一直未获赔偿,故曲某将詹某、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本院。
主办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庭后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曲某和詹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故同意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主办法官认为在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一方承担同等责任的,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对于交强险赔付后剩余的损失部分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符合法院的裁判标准。故而将保险公司的调解意见与原告曲某进行沟通,但曲某表示不接受保险公司的调解意见,经法官多次释法明理依然不同意承保商业三者险的公司按照6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鉴于此种情况,本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曲某的合理损失为105287.69元,该损失由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35488元,剩余69799.69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60%的责任比例赔偿41879.81元。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两保险公司均已履行相应判决义务。
法官提示:机动车驾驶员一定要养成良好停车习惯,车辆停放在路边时,勿妨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以免带来交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