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于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的报告是否提交全体会议表决,有两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提交会议表决,这样才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即可,无需提交会议表决。那么,到底应该不该提交会议表决,由谁来决定提交会议表决?
笔者认为,根据人大法律和相关制度规定,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草案)是否经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应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这是因为,对于代表议案,大会主席团有审议决定权。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代表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有权决定是否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由此可见,大会主席团对有关机构提交的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草案)有法定的审议决定权。也就是说,议案提不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应由大会主席团审议决定。
依照代表提出议案处理的程序和办法,代表联名议案,大会有关机构首先要依法审查。一是看代表联名议案是否符合法定人数,诸如县级以上需要10人以上、乡镇一级需要5人以上联名;二是看所提议案必须是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三是看议案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有缺项。四是看代表议案提交的截止时间是否有效。其次,关于代表议案处理,一般由大会秘书处或成立专门的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进行初步审查,向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草案)。再次,对代表依法联名向本级人大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有权决定是否提交全体会议审议,或者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一般情况下,大会主席团对有关机构提交的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草案)有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提交全体会议审议表决;二是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直接交有关机关处理;三是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建议,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
总之,代表议案审查处理意见报告(草案)一般应先由大会主席团审议表决通过。若大会主席团认为有必要提交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应列入大会议程;否则,对未列入大会议程的,无须全体会议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