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这是法律禀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一府两院一委”行使质询权。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工作过程中很少使用质询权,甚至从未使用过质询权。至于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多数代表是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也有极少数的议案,或使用询问,基本没有质询案,使质询权“空置”。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人大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大代表要充分认识质询案是监督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利器”,做到想用、敢用、善用、勤用,成为推进“一府两院一委”工作的重要手段。
要强化意识,依法行权。质询案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做好却发现没有做好的工作的责难诘问,是对于实践中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不满意的一种表现方式。质询权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质询案的权利,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重要权利。作为质询主体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为民意识,监督意识,依法用好质询权。
要正确把握,规范程序。质询案不同于一般的询问,是一种刚性较强的监督手段。在质询事项上,原则上应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和社会焦点问题,“一府两院一委”未能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而反响较大的案例,对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久拖不办的问题等。在质询案主体上,提出质询案必须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是质询案提出主体。人大代表可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依法提出质询案,但人大代表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时不能提出质询案,也不能与常委会组成人员共同联名提出质询案。质询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否则按“询问”处理。提出质询案的事项,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实情,找出被质询事项的法律依据,使质询案做到质问有据,分析在理,意见精准,使人诚服,便于“一府两院一委”改进工作,提升水平。
要跟踪督查,解决问题。质询的最终目的是要解决问题,必须跟踪督查,务求落实。质询意见能否得到贯彻落实,直接关系到质询的法律效果。人大常委会要建立质询意见办理反馈制度,对质询单位久拖不办、久办无果等办理不力,敷衍搪塞等行为,或者办理结果不理想的,要加强催办、督办和查办,要求被质询对象采取积极措施,重新办理和限期办结。也可采取对其单位负责人采取罢免和撤职的强硬措施,直至解决问题,以维护质询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