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姜某某系父子关系。2018年5月10日,原告姜某、姜某某找到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经营者张某某商谈关于2018年7月22日原告姜某某的婚庆事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负责原告姜某某婚礼中化妆、车队、主持、录像、现场布置等事宜,费用共计6500元,原告姜某、姜某某付给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定金1000元,婚礼当天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剩余的5500元,另外支付了工作人员用餐费300元。2018年7月28日,原告姜某、姜某某从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取走婚礼当日的影像制品后发现婚礼录像不清晰,原告姜某、姜某某认为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构成违约,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姜某、姜某某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婚庆费用6800元并支付违约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案件焦点】
1、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还是违约责任;
2、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度。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就婚庆事宜达成协议,双方已经构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姜某、姜某某按照约定义务支付全部款项,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
部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履行义务,虽然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完成了婚礼中化妆、车队、主持、录像、现场布置等事宜,但录像中人物不清晰,已构成了违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以将录像事宜承包给刘某,相关损失应由刘某承担责任为由进行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因此,本案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应当采取赔偿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到婚礼录像具有特定纪念意义及违约程度,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应当赔偿原告姜某、姜某某全部婚庆费用的50%为宜,即3400元[(6500元+300元)×50%]。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海港区某婚庆服务部经营者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姜某、姜某某违约损失3400元;二、驳回原告姜某、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应定性为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方支付了相对较高的合同价款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合同,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良好的包括录像服务在内的婚庆服务。婚礼结束后得到的婚礼录像却是“残缺的”,婚礼录像存在构图失当、录像中人物不清晰、画面可视效果较差等诸多问题,被告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婚礼录像是一对新人人生重要时刻(婚礼过程)的主要见证,对一对新人具有重要意义,现该录像存在缺失与瑕疵,且该瑕疵与缺失是不能弥补的。婚庆公司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企业,应当
尽可能提供使客户满意的服务。“残缺的”的婚礼录像,显然要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虽然服务合同包含了多项内容,但婚礼录像较为重要,因合同没有约定违约损失金额,故本案酌定判决被告承担婚庆费用50%的比例较为适宜。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被告方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