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三十条,主要包括: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职责和范围,调查核实与保障,检察建议的规范、送达和监督,政府、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责任和协作机制建设,以及司法鉴定、经费保障、队伍建设、纪律处分、人大监督、宣传教育等方面。其中,在公益诉讼案件范围、调查核实权的保障、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司法鉴定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做出了创新规定,体现了我省特色。
一、扩展了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工作范围。《决定》在明确检察机关按照法律已授权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五大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同时,根据最高检积极探索开展其他领域公益诉讼的要求和我省工作实践,进一步扩展了检察机关在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个人信息保护、大数据安全、互联网侵害公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八大领域办案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会同军事检察机关开展涉军领域公益诉讼工作。
二、强化了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八项调查核实权,并对如何保障行使权力作出了具体规定,增强了操作刚性。
三、明确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及协作机制。《决定》明确了政府及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公益诉讼中的责任,并就建立相关工作机制做出了规定。要求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突出强调了行政公益诉讼工作的特殊价值和行政机关的支持配合义务。
四、实化了司法鉴定支持和经费保障。《决定》针对鉴定难、鉴定贵、鉴定慢和办案经费缺乏等问题,规定了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推进生态环境损害、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司法鉴定机构建设力度;明确了对涉及案件的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难以鉴定的,可以参照行政机关的意见、专家意见等进行认定;推行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先鉴定、后付费工作机制。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经费保障、举报奖励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强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决定》要求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公益诉讼案件,在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的同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和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责、新使命。自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以来,全省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公益诉讼职责,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推进法治河北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检察公益诉讼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凝聚全社会力量,才能更好地实现保护公益的目的。当前,仍有一些单位、部门对公益诉讼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某些领域仍然大量存在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不高,检察机关调查取证难、专业鉴定难、判决执行难,有关单位支持配合不够,以及公益诉讼队伍力量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因此,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对于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着力构建公益保护共同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