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冲动是魔鬼。贺某与李某是租住在同一出租屋里的房客,每天低头不见抬头见,理应和睦相处,但却因为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冲动之下两人还动起了刀子。近日,石家庄桥西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
90后的贺某2008年初中辍学后来省会打工。他做过小工,送过货,几经辗转终于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安定下来的贺某便在工厂附近租了间民居。2017年3月21日,贺某下班后跟同事一起去喝酒吃饭,一直喝到晚上11点左右才回了住处。在出租屋的楼梯里,贺某的兴奋劲儿还没过,边走边唱。这时,与贺某租住在同一层的李某从房间里出来对贺某说,唱歌小点声,该休息了。贺某大声争辩起来,李某也毫不退让,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进而为此动起手来。在火头上的李某返回房间拿出一把凳子就朝贺某砸去,贺某急忙躲开了。房东听到动静,上楼来劝说了几句,贺某回了房间,李某也下楼了。本以来事情就此平息了,不成想,转过头来李某从楼下一饭店拿了把菜刀折返,又敲开了贺某房间的门。不甘示弱的贺某手里握着自制的锯齿尖刀开了门,门一开就感到李某手里握着东西砍了过来,贺某急忙用左手去挡,同时右手握着锯齿尖刀挥向了李某。就这样,贺某左小臂被砍伤,李某右手手腕被划伤。房东听到动静后,再次上楼把二人拉开,并将二人送去了医院,在医院里李某报了警。经鉴定贺某、李某二人均属于轻伤二级。后双方协商达成和解,相互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贺某与李某因处理日常琐事不当而发生争执,贺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贺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李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李某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贺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互相表示谅解,以上量刑情节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最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贺某、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