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读武春先生的《走出审议意见的五个误区》(以下简称“武文”)和张天科先生的《人大审议意见应走出五个误区》(以下简称“张文”),笔者也就“审议意见”的“误区”,谈一管之见。
武文指出,要“走出审议意见应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审议意见可以是个人意见也可是部分人员的意见。”张文则指出,要“走出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而不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笔者基本认同武文观点。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依法就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它应该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所整理出来的主要意见。2013年10月11日,中国人大网首次发布《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国务院关于城镇化建设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其标题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其内容是“根据会议发言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显然“审议意见”不是“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
武文指出,要“走出审议意见怎么说‘一府两院’就应怎么做的误区,‘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而不是执行审议意见。”张文则指出,要“走出‘一府两院’只是研究处理审议意见而不是落实办理审议意见的误区。”笔者基本认同武文观点。笔者认为,“审议意见”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016年11月29日,中国人大网发布《对检查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审议意见的标题以“意见和建议”代替了“审议意见”,其内容依然是这样表述:“现根据会议发言和询问情况,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主要意见整理如下。”显然,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和建议的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应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但相关意见和建议未必非要执行不可。笔者以为,法定“研究处理”也好,还是表述“落实办理”也好,二者是一致的,不存在什么“误区”,“审议意见必须执行”才是真正的“误区”。
武文指出,要“走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还是审议意见的误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应称为决议或决定。”张文则指出,要“走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应称为决议或决定的误区。”笔者不认同武文观点。笔者认为,虽然实践中少有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拿到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表决;但是,只要表决的是“审议意见”,它也绝不会成为“决议或决定”,除非你一开始表决的就是“决议或决定”草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与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审议或审查权的不同法定形式,不可混淆。
武文指出,要“走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可以混为一谈的误区,但只是人数要求不同,性质没有变化。”张文则指出,要“走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混为一谈的误区。”笔者有与武文、张文所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确不同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不能混为一谈。若称“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应经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若称“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主要内容汇总整理即可。
武文指出,要“走出主任会议审定的审议意见代表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误区,主任会议的审定只是增强审议意见的权威性。”张文则指出,要“走出主任会议审定的审议意见不是代表人大常委会整体意见的误区。”笔者基本认同武文观点。笔者认为,主任会议审定的“审议意见”,依然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主任会议不能越俎代庖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