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会议对《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明确责任主体、加大处罚力度等公众关注的焦点展开了热烈讨论。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文明行为的规定不够全面,应当把老百姓最关注、社会反映最强烈的不文明行为凸显出来,对现有的文明行为种类和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吴时茂委员说,条例草案中列举的养犬问题,只说犬链问题、粪便问题太简单,应明确养犬规范、禁养种类等,还要明确违规违法后的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做到执法有据,违法必惩。
对于条例草案存在的责任主体欠缺或不够明确等问题,杨智明委员认为,要明确不文明行为谁来管,立了法就要有人去执法、去管理,需要明确一个部门来牵头协调。王世强委员则建议,把场所管理单位积极性调动起来,赋予他们劝阻、举报、举证等责任,并对应一定违规惩戒措施,可以起到很大作用,还能节省很大精力,有利于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
“条例处罚力度太轻。”翟志海委员认为,大部分罚金在50至200元之间,建议加大处罚额度,使不文明行为人为其行为付出沉重代价。鲁平委员举例说,比如条例草案中规定楼道中堆放垃圾杂物罚款50到200元,目前济南已经出台的条例中处罚10000元,建议参照有关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否则达不到惩戒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