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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2018年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2万余件7万余人

 
2019-2-20 10:43: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最高检介绍去年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的成果

  去年对黑恶势力犯罪追加逮捕5000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张志杰2月19日在做客“新时代四大检察”网络访谈时透露,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黑涉恶犯罪2万余件7万余人,提起公诉1万余件6万余人,其中,批捕涉黑犯罪3000余件1万余人,提起公诉1000余件1万余人。

  他说,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批捕82833人,电信网络犯罪蔓延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打击重点

  今年将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

  今年1月,最高检首次公布了改革后的内设机构设置,组建十个检察业务机构,按数序统一命名,分别为第一至第十检察厅。张志杰说,第一检察厅主要负责三个方面的刑事案件办理及对下指导工作:一是除故意杀人以外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犯罪;二是除抢劫以外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三是除毒品以外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犯罪。

  “从全国检察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总量上看,第一检察厅管辖的案件也是数量最多的,占到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张志杰透露,在2019年,将严厉打击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犯罪,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关心、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电信网络诈骗;危害公共卫生和在医疗机构内殴打、伤害医务人员,在医院聚众滋事、扰乱医疗秩序等涉医犯罪;积极参与“扫黄打非”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厉打击“黄赌毒”犯罪;严厉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加强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司法保护。

  打黑除恶

  加大对非法采石采矿等犯罪的打击力度

  据介绍,近一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专项斗争进展顺利,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涉黑组织、涉恶犯罪团伙及其“保护伞”,社会治安环境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党风政风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夯实、投资发展环境明显优化。

  “北京市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对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非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等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犯罪加大打击力度。”

  张志杰介绍,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黑恶势力犯罪共监督立案近800件1600余人,监督撤案60余件70余人,追加逮捕5000余人,追加起诉3000余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近1500件,监督纠正非法证据近60件。

  他说,检察机关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完善信息沟通、线索快速移送、核查反馈等机制,通过线索摸排、提级管辖、异地查办、集中攻坚等方式,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电信犯罪

  电信网络犯罪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外界关注的焦点。

  张志杰透露,2016年至201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批捕30504件82833人,提起公诉27457件91464人。

  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件重大有影响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北京“4·13”特大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加强指导督办,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数明显上升、破案数明显上升,发案数明显下降、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明显下降”的“两升两降”目标,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惩电信网络违法犯罪。

  “经过近三年的努力,电信网络犯罪蔓延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张志杰说。同时,针对查办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最高检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难题。

  正当防卫

  未成年人受侵害时 人人都有权出手相助

  2018年,发生在江苏的“昆山反杀案”触动了公众的神经,检察机关如何捍卫防卫者的利益引起外界关注。

  张志杰认为,把握好正当防卫的“度”很有必要。他说,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同时还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他特别提到,正当防卫既可以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是为了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成年人正在遭受侵害的,任何人都有权介入保护,成年人更有责任予以救助。

  “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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