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届、第四届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四次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间,于1979年7月、1980年9月对“七八宪法”进行了两次修正。现行的“八二宪法”,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2018年3月进行了五次修正。
1954年制定的宪法( 五四宪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颁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毛泽东亲任宪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对建国前夕由全国政协制定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的。这部宪法以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毛泽东1953年夏对全国经济工作会议的批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作为国家的总任务,并把党所创建的基本制度和党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重要政策予以宪法化、条文化,为我国后来的民主建设与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包括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4章106条。
1975年制定的宪法(七五宪法)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这部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毛泽东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是中共九大(1969年4月)、十大(1973年8月)所肯定的基本路线。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形成的,以“四个存在”(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始终存在着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存在着帝国主义进行颠覆和侵略的威胁)、“阶级斗争必须年年讲,月月讲,天天讲”的“基本路线”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是一部在特殊时期产生的宪法,具有明显的“文革”色彩。如把“文革”产物“四大”写进宪法第十三条:“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这部宪法除序言外,只有30条;与“五四宪法”相比,少了76条。
这部宪法的最大缺陷将文革产物合法化,不仅缩小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范围,而且还取消了“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
1978年制定的宪法(七八宪法)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这部宪法继承了1954年宪法的一些基本原则,把中共十一大(1977年8月)规定的全国人民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开展阶级斗争、生产斗争和科学实验三大革命运动,在本世纪内把中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下来,记载在序言中。这部宪法比“七五宪法”有了重大变化,恢复了检察机关,取消了其职权交由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恢复了审判公开和辩护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大量补充。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受“两个凡是”的影响,它继续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60条,比“七五宪法”多了30条。
之后,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和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分别对“七八宪法”进行了修改。这部宪法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两次修改,具有积极意义。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决议,修正1978年《宪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决议》指出:为了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取消原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的规定。
1982年制定的宪法(八二宪法、现行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颁布。这部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并吸收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大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它规定,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4章138条。比“五四宪法”还多32条。
这部宪法是在1987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到1982年9月中共十二大召开后出台的。1980年下半年,在叶剑英委员长直接主持下,我国开始对宪法进行大规模、全局性的修订。经过两年多的讨论、修改,并经过全民讨论。
1982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二大精神在这部宪法中得到充分体现。在中共十二大开幕式上,邓小平正式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命题。党的十二大标志着党成功地实现了具有重大历史性意义的伟大转变,开始把中国带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的政治轨道,并以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而永远载入史册。
这部宪法的历史意义在于,正式开启了改革时代法制建设的大幕,设定了法制建设的合法性基础和边界,承诺了对法治国家与人权保护的追求。将国家性质由“无产阶级专政”恢复为“人民民主专政”;将知识分子与工人、农民并列为三支基本的社会力量;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规定国家、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取消了领导职务的终身制;新增“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条文;承认国营、集体、个体三种经济都不可缺少,申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等。
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1988年4月、1993年3月、1999年3月、2004年3月、2018年3月,对“八二宪法”进行了五次修正。现如今,宪法共有143条,所增加的5条都是本次增加的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条款。
1988年第一次修正,是在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后的半年。其历史意义,就是确认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允许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本次宪法修正案共2条,即:新增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第二次修正,是在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讲话和1992年10月召开中共十四大之后。其历史意义在于,将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以及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四大系统阐述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写入宪法。
198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三大,第一次统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并提出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这就是:领导和团结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八十年代末,社会上掀起一股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自由化分子宣传资产阶级的民主和自由,进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活动。1989年6月4日,中央果断平息了这场政治风波。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六四风波”。1992年初,邓小平南巡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
1992年10月召开党的十四大,确立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在全党的指导地位,明确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第二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正案共9条,包括: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修正案内容还涉及政协制度、县市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调整为五年等。
1999年第三次修正,是在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和1998年10月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其历史意义在于,将“邓小平理论”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称为“邓小平理论”,并作为指导思想被写入党章。
199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会强调,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制度,以劳动所得为主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必须长期坚持。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第三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正案共6条,包括:确认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反革命活动”改之)等写进了宪法。
2004年第四次修正,是在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和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后。其历史意义在于,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宪法。
200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第四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正案共14条,包括:确立“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特别行政区选举代表),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将“戒严”改为“进入紧急状态”),增加规定国家主席的职权(“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进行国事活动”),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五年),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
关于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名称和任期的变化。
依据“五四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大、人民委员会(地方以下不设常委会)任期四年,地方以下各级人大和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任期两年。
依据“七五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大、革命委员会任期五年,地方以下各级人大和革命委员会(既是本级人大常设机关也是本级人民政府)任期三年,人民公社(政社合一)、镇任期两年。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并规定不再设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职位。
依据“七八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大、革命委员会任期五年,地方以下各级人大和革命委员会任期三年,人民公社、镇任期两年,恢复了检察机关的职权。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同意县和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改为领导。
依据“八二宪法”规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一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其它地方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三年。2004年第四次修正,调整明确为各级国家机关任期均为五年。
关于国歌。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纪年、国歌、国旗的决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聂耳谱曲、田汉作词的《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十年动乱期间,田汉受到“四人帮”迫害,导致正式场合只能演奏国歌的曲谱,不能唱歌词;1978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国歌曲子仍然采用聂耳谱写的原曲,而歌词由集体重新填写;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决定恢复国歌原词;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义勇军进行曲》作为国歌写入宪法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18年第五次修正,是在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之后,中共十九大召开之时。其历史意义在于,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监察体制改革成果等写入宪法。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
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第五次修改。本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包括:
(一)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即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的其中一句话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
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是1999年第三次修正案。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把“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直接称为“邓小平理论”,并作为指导思想被写入党章。
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是2004年第四次修正案。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0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七大,对科学发展观的时代背景、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将“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
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实现了党的指导思想又一次与时俱进。
(二)调整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即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贯彻新发展理念,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八二宪法”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起初是这样表述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第二次修正,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富强”国家奋斗目标的表述。1999年第三次修正,确定“邓小平理论”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写入其中。2004年第四次修正,进一步确定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并增加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理念。本次宪法修正,进一步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一脉相承的指导地位,提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将“法制”修改为“法治”,将“三个文明”增加为“五个文明”(物质、政治、精神、社会、生态文明)(“五位一体”是十八大报告的“新提法”),增加了“和谐、美丽”(在‘富强民主文明’后面,十八大加‘和谐’,十九大加“美丽”)的强国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第二个百年目标。
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八十九条中增加明确到“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第六项中:“(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关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全面发展的布局,即这五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本次宪法修正增加两个。
关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1997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五大首次提出,即:第一个一百年,是到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年时(2021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二个一百年,是到新中国成立100年时(2049年)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党的十九大就第二百年奋斗目标明晰了路线图,即: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在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三)完善了依法治国(地方立法权)和宪法实施举措(合宪审查)。本次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一字之差的修改,在宪法层面体现了依法治国理念的新内涵。
关于“法治”与“法制”的根本区别。法治,又称法律的统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一种治国方法,法治的核心要素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而法制则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法制与人治可以并存,可以有“人治下的法制”。“八二宪法”第三次修正时,已将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在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0月,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 2015年7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立法方式确立了我国宪法宣誓制度。
关于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在宪法第一百条增加一款,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也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所明确的。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新航程。
关于合宪性审查专责机构。今年2月28日,中共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党的报告中首次出现“合宪性审查”。本次宪法修正案将第七十条第一款中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会把合宪性审查的职责承担起来。
(四)充实完善了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增加“改革”这一时代发展及成就,党和人民团结奋斗的光辉历程就更加完整。
(五)充实完善了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表述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达到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已经成为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的最大公约数。
“八二宪法”关于爱国统一战线的起初表述是:“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2004年第四次修正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本次修正又增加了“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思想。本次宪法修正案将“和谐”作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内容,对宪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和宪法第一章总纲第四条第一款进行了相应补充修改。
(六)充实了和平外交政策方面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表述,有利于正确把握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顺应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时代潮流,为我国发展拓展广阔的空间、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必将作出更大贡献。
(七)充实了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二款中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这一重要表述,进一步重申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宪法地位。早前,我国宪法序言已确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以历史叙事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如今,党的领导已更加明确的写进宪法总纲条文,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内在统一起来,把党的执政规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内在统一起来。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反映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党的领导地位。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这也是我国国体和政体制度所决定的。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宪法第一条所明确。所谓政体,主要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第二条所明确的。
本次宪法修正,中央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十九届二中全会)提出宪法修改意见,这是史无前例的。
(八)增加了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一核心价值追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条款,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三个倡导”,即“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概括。
(九)修改了国家主席任职方面的有关规定。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第七十九条第三款国家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删去,进一步完善了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制度。有利于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加强和完善国家领导体制,有利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关于国家主席制度。新中国成立之时的第一次政协会议就协商设立,后“五四宪法”依法设立,1966年开始悬空(刘少奇被迫害致死);“七五宪法”取消国家主席制度;“八二宪法”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
党和国家领导人“三位一体”制度。始于1993年3月,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在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十)增加了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本次宪法修正案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写进宪法。本次宪法修正案共21条,其中有11条同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关。本次宪法修正案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写入宪法,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监察委员会”,就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名称、人员组成、任期任届、领导体制、工作机制等作出规定。依法明确各级的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宪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第六十二条职权七)和罢免(第六十三条职权四),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第六十七条职权十一),国家监察机关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监察机关、上级监察机关领导下级监察机关(第一百二十五条),各级监察机关对产生它的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监察机关负责(第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二十六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监察机关的工作(宪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不再属于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工作(在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中删除),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监察机关的职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第一百二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法可见,监察委员会既不属于行政机关,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而是独立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关。
本次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的第九天,即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监察机关的法定性进一步明确。新出台的监察法进一步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第七条)。
依据监察法第五十三之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上,可以就监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和质询;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
在地方组织法(或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监督法未修正出台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如何对人大负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监督本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那么,诸如:监察委员会是否要向人代会报告工作?监察委员会主任是否要参照“一府两院”“三长”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监察委员会留置人大代表是否需要得到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其常委会许可?等等相关问题,在试点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实践。(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程向晖 滕修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