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霸州一男子因污染环境被安次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图为审判现场。 王晓羽摄
河北新闻网讯(董永水、王晓羽)近日,廊坊霸州一名男子因污染环境被安次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获刑一年。
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刘某在廊坊市安次区东沽港村租用一厂房经营电镀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放到厂外的渗坑中。经鉴定,排放到厂外渗坑中的污水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C(毒性/腐蚀性)。
经查,被告人刘某曾在2014年8月6日就因犯污染环境罪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安次区法院宣判,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刘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