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2018年11月30日,乐亭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首次对乐亭县人民陪审员名额作出决定。
根据2018年4月27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八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三倍”的规定,会议审议了《乐亭县人民法院关于提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议案》,确定乐亭县人民陪审员名额为135名。
此前,乐亭县人大常委会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有关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规定,对本法施行前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调整,免除了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任职条件的人民陪审员30名,排除了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