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或法人有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将分别受到政府及有关部门联合奖惩。提交会议审议的《河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合奖惩机制,加强对守信主体的激励、奖励和对失信主体的约束、惩戒,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诚信氛围。
公共信用信息是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协同办副主任张国洪表示,为使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环节有法可依,建立健全信用档案,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及时、全面归集,促进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广泛应用信用信息,出台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信息提供单位应当自公共信用信息形成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供。已实现全省信息数据集中的信息提供单位向省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未实现全省信息数据集中的信息提供单位向本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主管部门提供信息。条例草案还规范了信息披露方式,规定自然人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的方式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