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调动和激发全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敢于担当、激情干事的良好环境,石家庄市委日前出台的《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提出,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和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符合相关情形和条件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免除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指出,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石家庄市党政机关容错纠错办法(试行)》规定,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容错纠错:在落实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要求中,尤其在推动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推进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因素,先行先试,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失误的;在推动工作中,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决策部署变化,工作跟进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出现偏差的;在优化政务服务、推进城乡治理、改善社会民生等工作中,因注重提高效率,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采取措施消除矛盾隐患,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在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中,勇于破除各种障碍性因素和症结,出现偏差或失误的;其他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
办法同时规定,容错纠错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没有违反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精神;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或向上级请示报告;没有为个人、他人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
办法规定,对经认定免除责任不予追究的单位或个人,不影响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不影响个人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等;对经认定减轻相关责任给予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其影响期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经认定属于容错就错的干部,组织部门实行专项管理,建立专门档案,加强日常考察和综合研判,予以重点关注。对其中敢想敢干、用于担当、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及时提拔重用。容错纠错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严禁突破原则和底线,防止容错变纵容、纠错变庇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