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社会信用建设进程中具有标志意义的事件,也是“法治河北”建设的重要成果,必将推进我省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12月22日上午,河北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原庆丹介绍了《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情况。
据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据《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4-2020年)》《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6年工作总结和2017年工作要点》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工作,研究制定了《河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于11月29日正式印发各市遵照执行。
据原庆丹介绍,办法共分为五章二十一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的依据、评价工作遵循的原则、评价范围以及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解释。
第二章“评价实施”明确了省、市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责,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记分、企业违法违规整改完成核销记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和对评价记分存在异议复核申请等情况。
办法规定,省环保厅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评价方法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企业环境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环境信用绿标企业、环境信用黄标企业、环境信用红标企业和环境信用黑标企业。
环保部门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整改要求与期限等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作出相应的记分。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将企业整改信息录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对一次性记11分以下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核销其相应的记分,保留标识颜色;对一次性记12分(含累计12分)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保留其相应的记分及标识,下年度予以核销。
办法还规定,企业对环境信用评价记分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记分的环保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对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并及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三章“激励与惩戒”明确了企业环境信用不同等级,受到鼓励和惩戒措施等。
第四章“评价责任”明确环保部门和参评企业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