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地方组织法修改后,有些乡镇人大主席团仿照人大常委会的做法,适时听取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交乡镇政府研究办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符合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值得提倡。
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了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向乡镇政府反映代表对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
既然乡镇人大主席团有权组织代表听取和讨论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都是乡镇人大代表,主席团成员当然可以以代表身份自身听取和讨论乡镇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同样道理,主席团依法有权向乡镇政府反映代表对其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完全符合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精神,有利于主席团作用的发挥,因而值得提倡。
笔者认为,审议就是对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意见。主席团听取和讨论专项工作报告实际上也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管是讨论的意见还是审议的意见,都应属于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大主席团把其交乡镇政府研究处理是依法履职的具体体现。
乡镇政府对主席团的审议意见,笔者认为可仿照监督法第十四条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的办理方式,或者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九条和代表法第四十二条关于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方式处理。实际上这两种方式是一样的,都是“研究处理(办理)”。值得注意的是,乡镇政府是“研究处理(办理)”而不是“执行”。并不是审议意见怎么说乡镇政府就应该怎么办。要求乡镇政府执行主席团的审议意见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对于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审议意见,乡镇政府一定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对主席团正确合理的审议意见应遵照执行。如果认为主席团的审议意见不适当,应向主席团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