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向乡村转移、倾倒、填埋。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袁刚在所作报告中表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将城市垃圾和废弃物向乡村转移以及跨行政区域转移污染物的现象时有发生,条例应对此类行为予以规范。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禁止将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向乡村转移、倾倒、填埋;禁止跨行政区域倾倒或者埋填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乡村环境整治不仅要加大政府投入,发挥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还要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作用,明确村民的责任,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一是,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庄保洁制度,并可以通过与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谁等方式,督促村民开展清洁活动。二是,规定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星级农户、美丽庭院评定等形式,引导村民形成文明乡风民风。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常委会认为,乡村生活污水处理要坚持因地制宜,既要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也要注重运用先进技术,提高污水处理能力,还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
《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
《条例(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或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