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关于《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报告中指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温室气体超标排放,破坏了大气成分,造成气候恶化,必须加强日常监测,建议在条例中予以规范。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的内容。《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可能引起气候恶化的大气成分进行监测,大气成分出现异常时,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县人大提出,在农业生产中应当引导农民通过兴建温室大棚等设施,充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就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予以规范。《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农业布局、种植结构调整和生态建设中应当综合利用当地农业气候资源评估和区划成果。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建设温室大棚等农业设施,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热量资源,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