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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意见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2016-7-14 9:01:01   来源:河北新闻网  

  河北新闻网讯 7月1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深化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为切实解决医改统筹推进机制不强、公立医院运行体制不活、医院改革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机制、堵浪费、调结构、增效益,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从稳步扩面、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深化;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形成符合省情的改革经验和模式;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增强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党委、政府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领导推动作用

  (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强力保障改革不断推进。明确一名党政领导担任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直接领导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医改工作。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深化医改专题工作组,建立高效有力的改革决策和推动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实施。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担负起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逐步建立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投入机制,形成“公立医疗机构硬件投入政府补助,软件建设和日常管理依靠医院自身,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运行效率依靠体制机制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深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组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明确政府、部门、医院责权关系,充分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运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建立决策、监督、执行运行机制。

  (四)改革医保管理体制。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三医联动和改革目标,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充分发挥医保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结算、药品价格谈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深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改革

  (一)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基础上,按照“量价结合、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耗材自主采购。严控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试行门诊用药社会化、住院用药成本化,建立健全与当地医改相配套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实现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交易价格的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量价双降、使用合理。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没有实行“两票制”的厂商取消省内销售资格。研究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二)实施重点药品监控。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执行重点药品采购备案制,凡采购使用监控目录内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同级管理原则报备使用。监控期间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对销售量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实行阶梯降价。

  (三)规范诊疗行为。建立诊疗合理性监控指标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使用干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努力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占比逐步控制在30%、35%以下。控制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占比,二级以上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试点推行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逐步实现应用DRGs对医院开展住院医疗服务、质量绩效评价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医疗服务大数据库,切实加强医保控费力度。建立统筹地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实行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总费用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重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单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改革,二、三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管理,制定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定额等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监测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费用比例,缩小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与实际支付的差距。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在基础设施、信息化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基本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改革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生产、使用管理,遴选效果好、价格优、应用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全省医疗机构内流通使用。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医保补偿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可将中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院长负责制,建立医务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回扣”行为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药品供货资格,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药企、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行为的发生。

  三、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一)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费用,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统筹衔接,总体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科学合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二)建立医保谈判定价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供应商的价格谈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医保支付标准,重点控制同名不同价医保药品、贵重耗材及患者负担偏重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调控和抑制不合理、过度使用医保费用的目的。

  河北新闻网讯 7月10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当前,深化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为切实解决医改统筹推进机制不强、公立医院运行体制不活、医院改革积极性不高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建机制、堵浪费、调结构、增效益,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从稳步扩面、单项突破,转向系统配套、全面深化;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形成符合省情的改革经验和模式;进一步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医保、医疗三医联动,增强改革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党委、政府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领导推动作用

  (一)建立高效领导体制。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建立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强力保障改革不断推进。明确一名党政领导担任深化医改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直接领导协调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医改工作。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深化医改专题工作组,建立高效有力的改革决策和推动机制,统筹推进改革实施。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担负起领导、保障、管理、监督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符合规划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以及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紧急救治、支农、支边公共服务等投入政策。逐步建立对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投入机制,形成“公立医疗机构硬件投入政府补助,软件建设和日常管理依靠医院自身,降低医疗成本和提高运行效率依靠体制机制创新”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深化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公立医院试点城市和各县(市、区)要组建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和绩效考核等工作。明确政府、部门、医院责权关系,充分落实公立医院选人用人、收入分配和运营管理自主权,逐步建立决策、监督、执行运行机制。

  (四)改革医保管理体制。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三医联动和改革目标,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充分发挥医保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结算、药品价格谈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二、深化药品流通使用环节改革

  (一)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基础上,按照“量价结合、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耗材自主采购。严控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试行门诊用药社会化、住院用药成本化,建立健全与当地医改相配套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实现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交易价格的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量价双降、使用合理。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没有实行“两票制”的厂商取消省内销售资格。研究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二)实施重点药品监控。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执行重点药品采购备案制,凡采购使用监控目录内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同级管理原则报备使用。监控期间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对销售量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实行阶梯降价。

  (三)规范诊疗行为。建立诊疗合理性监控指标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使用干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努力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占比逐步控制在30%、35%以下。控制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占比,二级以上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试点推行DRGs(疾病诊断相关分组),逐步实现应用DRGs对医院开展住院医疗服务、质量绩效评价等。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四)深化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建立全省医疗服务大数据库,切实加强医保控费力度。建立统筹地区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的控制机制,实行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开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总费用年增长幅度控制在10%左右。重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单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改革,二、三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管理,制定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定额等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监测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费用比例,缩小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与实际支付的差距。

  (五)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落实政府对公立中医医院的投入倾斜政策,在基础设施、信息化与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引进培养、基本设备购置等方面予以倾斜。改革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审批、生产、使用管理,遴选效果好、价格优、应用广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在全省医疗机构内流通使用。制定实施差别化的医保补偿政策,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可将中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六)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院长负责制,建立医务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有“回扣”行为的药品生产(配送)企业,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黑名单,取消该生产(配送)企业药品供货资格,从制度和源头上遏制药企、医药代表向医务人员行贿行为的发生。

  三、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

  (一)科学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间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措施降低药品、器械、耗材费用,严控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统筹衔接,总体不增加群众就医负担。科学合理提高中医医疗服务价格。

  (二)建立医保谈判定价机制。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品耗材供应商的价格谈判机制,积极稳妥探索医保支付标准,重点控制同名不同价医保药品、贵重耗材及患者负担偏重的医疗服务项目,切实保障基本医疗需求,调控和抑制不合理、过度使用医保费用的目的。

  六、构建合理顺畅的人才流动机制

  (十三)破除人才流动障碍。打破户籍、地域、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直接引进、公开选拔、聘任、挂职等办法,畅通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流动渠道。对引进人才原在省外获得的专家称号、专业技术职务予以相应承认。非本人原因未能从原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的人才,经调查认证后兑现相关待遇。加快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为人才流动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十四)支持机关事业单位人才离岗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在冀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代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档案工资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晋升。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按规定领取相应报酬或奖励。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做好社保、职称评聘等接续工作。

  (十五)促进人才向开发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流动。推进开发区人才优先发展战略,鼓励支持开发区人才体制机制改革先行先试,扩大人才管理改革试验区试点。弘扬李保国精神,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为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提供服务,服务期间提高基层补助,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可不受岗位设置限制直接评聘职称。实施人才精准扶贫行动计划。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适当提高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补助标准。

  七、建立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机制

  (十六)推进区域人才协同发展。按照“互为所用、融合提升、实现多赢”要求,围绕我省“三区一基地”发展定位,与京津一起制定实施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进三地人才协同发展。健全完善京津冀人才工作协调机制,搭建人才信息共享和服务平台。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京津设立研发中心、孵化器,吸引京津高校、科研院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中试基地。建立区域资源共享的京津冀专家人才库、科技成果库、需求信息库。推进区域人才评价标准和资格证书互认制度。推动区域口岸过境免签政策互联互通,对部分国家人员实施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十七)实施区域特色人才工程。大力实施冬奥人才计划。推进我省冰雪运动、专职救护、雪场建造维护、场馆运营等体育产业人才队伍建设。依托张承地区自然资源与环京津区位优势,培养聚集一批健康、养生、养老、旅游等方面的技术技能人才和管理人才,推进生态休闲、健康养老社区等特色产业发展。深入实施“引智共建蓝天计划”,加强京津冀区域环境人才交流合作。

  八、健全服务人才发展保障机制

  (十八)完善多元投入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各类人才资金,各级财政设立人才发展专项,完善人才资金管理使用评价机制。实施重大建设工程和项目,合理安排人才开发培养经费。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发展天使投资和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研究制定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加大人才投入的政策措施。

  (十九)给予人才创新创业平台要素支持。打造高水平技术创新和中试平台,支持建设一批科学家领衔的新型产业研究院。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自主或产学研用合作建设研发机构。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财政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人才团队建设资金。各设区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开发区建设功能齐全、服务完备、各具特色的高层次人才生态型创新创业园区。加强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每年预留土地指标,专项用于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成果转化,确保项目带土地指标直接落地。

  (二十)推行人才服务“绿卡”制度。加强人才服务窗口建设,省市两级设立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建立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全面推行河北人才服务“绿卡”,为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社保、医疗、住房、乘车等方面提供便利。组建人才服务专员队伍,协助解决人才个性化需求。将外籍人才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服务纳入“绿卡”服务范围。

  九、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二十一)完善党管人才工作格局。加强党对人才工作统一领导,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和工作规则,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人才工作力量,建立健全专门人才工作机构,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上予以明确和保障。理顺党委和政府人才工作职能部门职责,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列入相关职能部门“三定”方案。

  (二十二)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研究制定建立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以人才投入强度、人才数量素质、人才成果贡献为主要内容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将人才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重要内容,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作为领导班子评优、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三)加强对人才的关心关爱。建立领导干部直接联系人才机制,实行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发挥新型智库作用。健全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一线人才医疗保健制度。实行人才荣誉激励制度。建立人才工作常态化宣传制度,加强优秀人才典型宣传,营造人人渴望成才、人人努力成才、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因地制宜,积极改革探索,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职能制定实施细则,推动相关改革措施和工作任务的落实。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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