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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大可以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

 
2016-6-27 9:24:33   来源:本网   作者:张天科  

  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均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权威释义也界定上级人大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法律监督职责。因此,从法理上讲,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是法律监督的关系, 依法有权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对下一级人大常委会贯彻实施监督法等法律的情况进检查。这是毫无疑问的。

  当然,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的本意看,主要是依照监督法有计划、有针对性地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重点对“一府两院” 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一府两院”在接受同级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同时,要对其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对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地方人大既可以采取自上而下、上下联动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全国人大和省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也可委托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会应当将检查情况在向同级执法机关反馈的同时,书面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至于有人认为,设区的市及其以上的人大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只需依照监督法对“一府两院”开展执法检查即可,没有必要对自身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的认识和理解是不够全面完整的。在法理上也是站不住脚的。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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