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条例(草案)》重点在扶持对象、政府职责、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监督和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比较细化的规定。根据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以户为单位进行识别的工作实际,《条例(草案)》着重对贫困户的识别、确定、公示程序进行了规定,建立了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等扶持对象建档立卡信息的采集、审核、监测制度,联合发布农村扶贫开发的有关信息,准确反映贫困状况和扶持对象变化趋势,为扶贫决策提供依据。为防止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挪用、冒领和贪污农村扶贫开发资金,《条例(草案)》规定,扶贫项目和资金实行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公示公告制度。在考核方面,《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评价制度,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扶贫政策落实情况和扶贫成效第三方评估机制,委托开展贫困地区群众扶贫满意度调查。并对扶持对象退出进行了规定,明确扶持对象退出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后续扶持政策。同时,为防止“数字脱贫”等问题,对建立农村扶贫开发统计调查和贫困监测制度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