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发出通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活动。通知要求,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通知还要求,要慈悲文明放生,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放生活动不科学、不规范,不仅没有起到正面作用,反而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通知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相关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放生的水域、物种、规模、时间等;用于放生的亲体、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禁止使用杂交种、选育种、外来种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放生。
通知要求,各级宗教事务部门要指导协调宗教界按照渔业部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采取适当的放生方式,防止或者减轻对放生水生生物的损害。
通知要求,放生要贴近水面放流,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减少机械性损伤,杜绝抛洒或“高空”倾倒的放生方式。
通知明确,渔业部门要加强对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水域的渔政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好放生(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
通知同时明确,宗教界在开展水生生物放生活动时可以依据宗教教义做出适应时代精神的阐释,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进一步扩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