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上午,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原来《河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题目修改为《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明确了食品“三小”定义,完善了食品“三小”的负面清单,同时,增加了建立食品“三小”黑名单制度和行政执法采取的措施等条款。
明确食品“三小”定义
二次审议稿中,条例的适用范围表述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条例中有关小作坊、小摊贩的“两小”表述也被调整为小作坊、小餐饮、小摊贩的“三小”表述。
——食品小作坊(简称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小餐饮:指有50平方米以下面积的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食品小摊点(简称小摊点):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完善食品“三小”负面清单
条例草案明确了食品“三小”生产经营的负面清单: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小摊点不得销售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建立食品“三小”黑名单制度
条例草案要求,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名单制度。凡具有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掺假掺杂伪劣食品两种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将被列入黑名单。
条例草案同时明确,黑名单应当依法予以公布,列入黑名单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按照规定改正违法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或确认,可从黑名单中删除。
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三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