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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96位代表提意见

 
2016-1-15 9:25:51   来源:燕赵都市报  

    燕赵都市报记者 张清华

    1月1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分团审议,12个代表团的96位代表提出了147条意见,其中63条属于对政府工作的意见,84条属于对《条例(草案)》的意见。

    代表们认为,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于贯彻中央和省委全会精神,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会后,大会秘书处法案组根据省人大代表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

    关于政府部门职责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对政府部门职责进行了细化,但因管理环节和阶段的不同,同一事项需要多个部门执法,需要增加按照各自职责的相关表述。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五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关于扶持技术改造

    有的代表提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应当增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扶持和帮助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八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各级人民政府对开展技术改造、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给予扶持和帮助。”

    关于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

    有的代表提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发展集中供热,《条例(草案)》中应当增加推广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耗有关内容。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款,作为《条例(草案建议表决稿)》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体表述为:“推广集中供热计量收费,提高供热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关于机动车燃油标准

    有的代表提出,《条例(草案)》应当进一步细化明确提高燃油标准的相关规定,以减少机动车对大气环境的污染。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具体表述为:“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京津冀区域使用要求的车用燃料。”

    关于减免公共交通费用

    有的代表提出,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应当将公共交通免费政策作为机动车限行的补偿措施,在《条例(草案)》中予以明确。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五十九条,增加“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级别,可以采取减免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内容。

    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代表提出,石化、制药等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大气环境比较普遍且非常严重,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八十三条,增加“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处罚规定。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

    有的代表提出,燃放烟花爆竹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特别是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危害更大,建议在法律责任中设定相应罚则。据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修改《条例(草案)》第八十七条,具体表述为:“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禁止燃放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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