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平县检察院正确适用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依法办理了一起国家赔偿案件,成功化解了一起社会矛盾,赔偿请求人贾某某对检察机关依法、公正、高效办理案件表示十分感谢,并向该院赠送一面“立检为公、执法为民”锦旗。
2013年2月15日凌晨3时许,贾某某等人在阜平县阜平镇白河村宏宇挖掘机租拖信息中心的停车场强行拖走一辆斗山牌挖掘机,并对该中心经理贾某某多次进行殴打。经阜平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轻伤。阜平县公安局以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阜平县检察院于2014年6月18日对其批准逮捕,2014年11月18日该局将其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期间公安机关因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问题,未向该院移送起诉。
贾某某持阜平县公安局为其出具的终止侦查决定书以其不构成刑事处罚,决定终止对其侦查为由,向该院提起国家赔偿。该院经过认真审查,该案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应对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羁押按照国家赔偿标准应予赔偿。该院审查后及时受理,并于当日立案办理,在法定时间内将此案依法办结。
据悉,该院领导高度重视各类案件办理工作,严格要求办案人员对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保将每起案件都能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截至目前,该院已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5件,赔偿金额达3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