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业打假人是否受法律保护,不妨以辩证的观点理性看待。既不能因为职业打假人对净化消费市场有一定的作用而全面支持,又不能因职业打假人本身存在的问题而将其拒于法律之外。尤其是后面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虽然可以遏制以职业打假为名而行唯利是图之实的违法行为,但也会殃及鱼池,且为法律所不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可以获赔。同时,新消法也并未明确排除职业打假不可获赔。可见,将职业打假人完全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明显与上位法相冲突。
此次送审稿之所以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法律保护外,从送审稿的起草说明可以看出端倪,其缘由与反对者的意见几乎如出一辙。不可否认,职业打假人的负面作用确实客观存在,但据此因噎废食,一刀切将其排除于法律保护之外,并不完全合理。就职业打假人已经客观存在的现实而言,争论其是否受法律保护,已无实际意义。我们需要做的,是应坚持辩证的理性思维,将职业打假行为规范在法律框架内,尽量减少、杜绝其消极作用,最大限度发挥其社会共治的积极作用。如此,才能有助于问题的真正解决,扬长避短地规范职业打假行为。
“欲流之远者,必浚其源泉。”趋利避害地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社会共治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影响,需要构建完善的行业行为准则。既要鼓励职业打假人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从事打假活动,致力于营造健康的消费环境,又要对那些通过调包、敲诈、勒索等非法方式而恶意打假的所谓职业打假人,坚决依法严惩。同时,需要切实强化信用惩戒作用,将职业打假人的打假行为记入个人征信档案,以此倒逼其不敢碰触高压线,循规蹈矩地进行打假。如此,才能让真正净化市场环境的职业打假行为为经营者和消费者保驾护航,让职业打假人发挥出应有的社会共治作用。